以案说法㉛ | 违规操作致工友死亡,获刑!
安全无小事。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,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,嘉善发布推出“以案说法”专栏,通过分析案例,再现案情,营造人人讲安全、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。今天,来看“以案说法”专栏第31篇。
2022年2月23日,嘉善某管桩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。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:
谢某系该公司电工,其在该公司3号车间内巡查时,发现4号喂料线的喂料车钢丝绳需要检修,在检修作业过程中,违反了电工安全操作规程、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,造成正在3号车间4号喂料线合模区作业的合模工毛某被挤伤,后毛某被送医救治,因伤势较重,毛某于2022年3月14日死亡。
谢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四个月。
林某涉嫌危险作业案
2022年7月1日,有关部门将林某涉嫌危险作业一案移送嘉善县公安局调查。经调查发现:
外省某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在嘉善某纺织有限公司、某布业有限公司、某磁电有限公司各放置天然气储存罐一个,三个天然气储存罐均为该能源有限公司所有,其中两个天然气储存罐压力表均有读数,存有压力。经比对化学品技术说明书,储罐内存放化学品为液化天然气,属于危险化学品。经相关安全技术公司对三处液化天然气贮罐的现场勘查,上述三处液化天然气贮罐在设备、管理、操作人员角度存在多处隐患,且爆炸重伤半径、死亡半径内从事生产活动人员超百人,构成现实性危害。
目前,林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,已被嘉善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。
科普时间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 【重大责任事故罪;强令、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】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,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,仍冒险组织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【危险作业罪】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(一)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的;
(二)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、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有关设备、设施、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,而拒不执行的;
(三)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,擅自从事矿山开采、金属冶炼、建筑施工,以及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。
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提醒:人命关天,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,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!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,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,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追究!
//编 辑 | 汤纯凤
责 审 | 丁 珩、顾 燕
终 审 | 王培澄
来 源 | 县公安局、县应急管理局
印象嘉善
视频制作:创星战队 钟诚、邹鲁尊、徐子涵、方珏